关于修订《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
盐义字﹝2013﹞11号
关于修订《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奖励抚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亭湖、开发区、城南新区见义勇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奖励抚恤工作,激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原《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适当提高了表彰抚恤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3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江苏省公安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本会理事、监事。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暂行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抚恤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本市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抢险救灾或救死扶伤中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的。
外市公民及外籍人员在盐城地域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抚恤。
第二条 奖励抚恤的基本方式
(一)为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或慰问金;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发放抚恤金;为因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发放康复补助金;为见义勇为致困的特困家庭发放困难补助金,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发放入学补助金。
(二)报请市有关部门授予市“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
(三)报请市政府授予或追授“盐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四)报请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
第三条 奖励(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奖金标准
一等奖5万元(盐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市“三八”红旗手、市新长征突击手);
二等奖2万元(盐城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三等奖1000元至5000元。
(二)抚恤标准:
1、盐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10万元;
2、盐城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8万元;
3、其他人员5万元。
(三)康复补助金标准
对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依据伤情及伤残等级一次性颁发康复补助金5000元至10万元。具体标准为:
1、一级伤残10万元;
2、二级伤残9万元;
3、三级伤残8万元;
4、四级伤残7万元;
5、五级伤残6万元;
6、六级伤残5万元;
7、七级伤残4万元;
8、八级伤残3万元;
9、九级伤残2万元;
10、十级伤残1万元;
11、重伤8000元;
12、轻伤5000元。
一级至十级伤残由民政部门评定;轻、重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评定。伤残以最高等级计发,不重复计算。
(四)特困补助金标准
一等补助金:2万元;
二等补助金:1万元;
三等补助金:5000元。
(五)助学补助金标准
视情补助1000元至5000元。
第四条 办理规程
(一)奖励、抚恤和补助事项,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核实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复核,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提出奖励(抚恤、补助)意见。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由秘书长按规定审批;
(三)奖励、抚恤、补助和慰问金可以单项发放,也可以累计发放,每个单项不重复发放。
第五条 发放顺序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励(抚恤)金的发放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有子女的,各发半数;
(五)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子女的,各发三分之一;
(六)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七)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八)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六条 附则
(一)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二)警务辅助人员奖励事宜另行规定;
(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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