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站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admin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盐城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工作站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盐义字【2012】8号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亭湖、开发区、城南公安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现将《盐城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站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盐城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工作站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体系,规范各级见义勇为机构日常运作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效能,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盐城市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站。
第三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站建设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县(市、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公安(分)局统一设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分)局政治处,配备“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全市按乡镇、街道设置的派出所统一设立“见义勇为工作站”,站长由派出所领导兼任,副站长可聘请所在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相关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站必须有办公场所,统一挂牌,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见义勇为工作;
(二)对发生在本辖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较突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并按照《盐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协调解决就业、医疗、评残等事宜,对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康复治疗给予抚恤和资助;
(三)及时审核上报需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和人员;
(四)对辖区见义勇为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五)总结宣传辖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及时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推荐表彰重大典型;
(六)依法募集见义勇为基金,县级基金规模不少于600万元,亭湖、开发区、城南基金规模不少于6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
(七)规范日常运作管理,建立完善工作台帐,及时向上级报送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上级工作部署;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见义勇为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受理发生在本辖区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奖励申请;
(二)对发生在本辖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和申报;
(三)定期走访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协助上级见义勇为组织募集见义勇为基金、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活动;
(五)建立完善各类工作台帐;
(六)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奖励标准为1000元以下(含本数)。
第四章 表彰奖励程序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按照逐级申报、分级奖励的原则实施。
(一)见义勇为工作站要认真收集、主动发现辖区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按照行为程度提出奖励意见:对一般见义勇为行为,向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申报予以表彰奖励;对较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表彰奖励。
(二)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对工作站上报的表彰奖励材料要认真复核。对事实清楚、达到本级见义勇为奖励标准的,按规定作出认定结论,予以表彰奖励,并发给奖励证书;不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同时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表彰奖励。
(三)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定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复核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四)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对工作站上报的一般见义勇为行为表彰申请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报请表彰的见义勇为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表彰与否的决定。
第十一条 治安支队、经文保处、机场分局、保安公司等单位辅警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公交、出租车等客运行业驾乘人员见义勇为需表彰奖励的,由交巡警支队统一受理核实后,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表彰。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站要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规范日常运作。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见义勇为办公室每季度召集辖区见义勇为工作站负责人举行工作例会,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综治、财政、社保、卫生、教育、工、青、妇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商讨协作事宜,共同做好见义勇为工作。
(二)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库,对见义勇为人员逐人逐事建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见义勇为事实经过、调查材料、审批材料、表彰奖励和抚恤慰问情况等,并落实专人及时更新、补充,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台帐,内容包括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活动、表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三)建立宣传沟通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在市局宣传部门协调下,及时向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见义勇为工作动态和优秀事例,及时了解和审核表彰媒体报道的见义勇为行为,及时掌握有关见义勇为工作的舆情反映。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见义勇为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学习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建立上门走访慰问制度,定期走访慰问伤残特困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建立情况月报制度。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要全面掌握辖区见义勇为工作动态,每月5日前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报送上月工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月奖励人员数据、见义勇为工作进展、工作站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等。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六)建立考核表彰制度。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每半年对全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站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市局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得分。每年底对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成绩突出的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站进行表彰。
第六章 指导督查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站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主管,业务上接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指导。
第十四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定期对各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制度执行、措施落实、日常管理运作等情况进行督查;组织见义勇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定期对辖区见义勇为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