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东同志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理事,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我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24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推动全市见义勇为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发展进步,这里,我代表市公安局,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见义勇为人员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有的负伤致残甚至献出了生命。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对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加强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高层次表现,也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见义勇为人员在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中,表现出来的是危难之中无私救助他人的可贵精神,诠释的是人类社会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基本道义,弘扬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这正是当今社会最需要最珍贵的精神资源。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引导人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培养高度道德自觉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加强权益保护工作,是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困难的现实要求。近年来,虽然我们在服务见义勇为人员长效机制建设方面也投入了较多的资金和力量保障。但客观上我市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基础还很薄弱、欠帐仍然较多,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存在各种困难。据调查,市政府以上表彰的98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当中,牺牲人员有10名,受伤致残的有14名,伤亡占比达到25%。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中,有接近30%的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住房、入学等方面存在困难,如果他们的实际困难不能很好地帮助解决,必然会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心,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挫伤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第三,加强权益保护工作,是正确执行法律政策的必然要求。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困难,应该给予各个方面的优抚和帮助。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讲的是“权益保护”,而不是一般地讲解决困难。措词的不同,说明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已经从一种临时性的帮扶措施,升格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和保障,成为我们应当去做,且必需做好的一项工作任务。
二、要吃透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
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主要有3个方面8项具体内容。
第一,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一方面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即“见义勇为行为是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另一方面详细规定了申报认定、表彰奖励的工作流程。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办理;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由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事项。
第二,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内容。一是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政府帮扶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对符合供养条件的致孤人员,安排社会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对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抚恤金、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救治费用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无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通过基本医疗保障解决;无医保或治疗负担重的,通过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补助等解决。致孤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三是加大扶持就业力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依法减免有关费用;见义勇为致残的,按规定帮助就业。四是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安排公办学校;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高职高专等院校,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给予减免和资助。结合我市现行政策,规定“见义勇为被追认为烈士人员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在总分中加20分投档;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在总分中加10分投档”的优待政策。五是帮助解决住房困难。符合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配租配售;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或购房补助条件的,优先办理;符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条件的,优先安置;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优先安排。六是落实抚恤补助政策。见义勇为死亡,被评为烈士的,家属按《烈士褒扬条例》享受待遇;因公牺牲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予以抚恤;视同工伤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他情形的,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见义勇为致残,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的,由民政部门按伤残等级落实相应待遇。
第三,确定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责任。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机关单位的职责任务,提出了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力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快构建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出关心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汇聚起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力量。
三、要扎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要把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为民服务宗旨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和推进。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规范操作,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行为认定、申报审批、表彰奖励的工作机制,组织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统一表彰奖励的等级尺度,做到该认定的及时给予认定,该奖励的必须给予奖励。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把握表彰奖励与权益保护的关系,奖励是申请权益保护的前提,从社会效果出发,表彰奖励的面应该尽量大一些,奖励形式和渠道也应该多种多样,除了各级政府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乡镇街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给予奖励。但作为按市政府《实施意见》享受国家优待政策的人员,应该是其中事迹突出和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而且其行为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确认。也就是说,对于见义勇为事迹一般,没有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和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人员,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或者由乡镇街道和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般不列入权益保护的范围,对于这类人员存在的困难,我们可以通过一定渠道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二要深入调查,摸清人员底数。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大量的基础信息在我们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搞好有关基础信息的调查摸底并认真加以梳理,是落实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3月中旬市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市局总表进行详细核对并逐一调查走访,认真填报《权益保护对象情况核对表》和《权益保护对象家庭情况调查表》。各地要按照市会的要求,发动各见义勇为工作站,尽快摸清本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底数,在此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核实,逐人调查见底,逐人登记建档,尤其要把他们目前存在的困难了解清楚。市局和市基金会将于5月份对各地摸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全市。
三要做好宣传,取得群众理解。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非常重要。考虑到市政府《实施意见》刚刚出台,有些规定还需要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办理程序,因此,宣传工作一定要有政策意识,正确把握文件精神。前不久,市公安局领导走进《政风热线》,围绕《实施意见》的内容,专题向广大群众作了宣传。各地也要主动与媒体沟通,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让好的政策为广大的群众所知晓。要高度重视处理好有关来信来访,对找上门来的见义勇为人员,要热情做好接待工作,问清有关情况,摸清困难需求,如实告知政策规定,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文件精神,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权益保护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四要强化保障,争取社会支持。各级公安机关是抓好《实施意见》落实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做细做实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争取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提供基础信息,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资金筹集,见义勇为工作主要有两项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章程募集的基金,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这里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与目前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并不是一回事,前者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后者主要来源于社会募捐。省政府办公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要求,但截止目前,我市还没有设立,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资金扶持。在这里也诚挚的希望在座的理事单位能帮助我们拓宽筹款渠道,增强基金积累,为提升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水平提供坚强的后盾。
同志们,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有重要责任,也是对我们群众观念牢不牢、执行力强不强、工作作风实不实的一个检验。希望大家扎实工作,勇担责任,不断推动全市见义勇为事业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
谢谢大家!
2014年4月30日